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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体系

  
  体系的划分要视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与发展需要而定。[6]原有的环境法内部体系划分中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针对污染因子进行法律的控制防范,自然保护法律主要是针对环境要素进行法律的保护。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被普遍接受后,环境保护的目标最终是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替代原有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方向,减少废物的产生、加强资源的循环和再生使用的理念将有关的法律规范整合成了环境法的一个新的分支体系——循环经济法律。作为环境法的组成部分的循环经济法律有别于针对污染因子的污染防治法律和针对环境要素的自然保护法律。循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就在于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7]这也可以从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得到反映。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升社会发展水平、加强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是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发展理念,是资源利用模式和环境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接着,在2006年4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了要加快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的战略思想: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三是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就成为了加快推进这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保障。
  
  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针对污染因子进行的末端治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需要转变发展观念。循环经济法律的目标是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大抑制废物的产生;另一方面对已经产生出的废物进行充分利用,使之再次成为可以使用的资源,重新投入到经济生产中,又减少了资源的消耗;这种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既节约了资源,又保护了环境。循环经济法律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体现了节约的思想,通过节约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循环经济法律是可持续发展观下的环境法新发展,它和污染防治法律、自然保护法律一道,构成了环境法的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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