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法的体系

  
  有关自然资源的保护是从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破坏环境的角度出发的。从国际实践来看,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是密切联系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在论述保护人类环境时就同时指出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球上的自然资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联合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是将环境与资源、保护环境与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紧密结合为一体的典范。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及其通过的《21世纪议程》,更是把保护人类环境与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结合在一起,[4]因为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可持续发展观统领下的环境法体系中,自然资源保护是环境法的一部分,只是这一部分内容并不能涵盖环境法中属于自然保护的全部。从环境保护的根本任务来看,环境保护是要防治污染,提升环境品质,使人们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生活,同时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然要对自然予以积极的保护。对自然的保护应当是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笔者认为,自然保护是比自然资源保护更大的一个范畴,自然保护法涵盖了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内容,同时还包括了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生态保护是指保护人类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如山川河流、地形景观、生物多样性、防沙治沙、水土保持以及历史遗迹等等。因此,就前述的环境法亚部门体系的组成的不同观点来看,笔者认同环境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律和自然保护法律两大类的观点,我国台湾学者陈慈阳教授也持这种观点,认为环境法的范围包括污染防制和自然保育两方面。[5]而自然保护法律则包括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和生态保护的法律两类。这种将环境法主要范围分为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的分类方法是从环境法规范的目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划分,具有目的性强,易于理解的优点,同时这样按照环境问题的成因以及法律保护的具体对象来对环境法的内部体系进行划分也使人一目了然。如果说这种体系的划分在环境法立法的初期是一种合适分类方法的话,随着环境立法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了环境立法的指导理念后,新的环境立法的出现已经使得原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自然保护法律的范畴不能够准确涵盖了,需要建构新的环境法的内部体系,这也是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的特性所决定的。
  
  二、循环经济法律的兴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