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保护区”的概念与其他类型的概念区别开来,明确保护区性质
分类管理在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体系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征求意见稿》第38条规定,自然保护地可以根据管理目标和要求确定为三大管理类别:Ⅰ类是严格保护类,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实行严格的保护,禁止开展与管理目标无关的活动;Ⅱ类是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类,可以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一定限度内组织利用活动;Ⅲ类是定向保护、可持续利用类,可以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地的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利用。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该法实施后,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确认或者调整各自主管的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类别,经征求国务院环保部门的意见,并经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划为Ⅰ类自然保护地的应当限于国家级和部分省级自然保护地。
此种分类管理制度的设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现实可操作性,在充分结合分区、分级等其他管理措施,形成的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能够将各种保护地进行有效的分类,不至于产生“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些严重的问题。
虽然《征求意见稿》针对该类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调整,但是,仍存在着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
为了理顺我国相关保护区体系,应明确自然保护区性质与其它自然保护地的区别,禁止一个自然保护区多个属性的做法,即一个自然保护区不能同时为森林公园或其它类型的保护地。我国应该采取将保护区作为自然保护区的概念,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保护区类型的概念独立开来。应结合总体规划,对现有多个属性的自然保护区给予重新定位与调整,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借鉴IUCN的分类,将自然保护区主要界定为未被人类扰动的,以及拥有突出的和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地质或自然景观和物种的区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科学研究和保护。它与风景名胜区等其他保护区类型最大的区别在于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及管理目标均要严于其他类型的保护区。[19]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将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职能从根本上转到保护上来,将自然保护区管理与资源开发经营完全分开,以提高自然保护区的执法能力和保护能力。
结语
生态整体主义理论提出,整个宇宙是个整体,而人类和人类社会只是这个整体的一部分。人类和环境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环境在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人类对环境的重要性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并已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自然保护区是人类保护大自然的一种重要而特殊的措施,是自然保护的重要内容。
今天,面对日益严重的各种环境危机,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愈发显现出来。自然保护区能够维护物种生存、保护生态系统、维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具有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的特殊区域、为人类提供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精神修养的场所。自然保护区还能够促进当地民族文化为周边农民的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并成为旅游目的地。据保守估计,生态系统的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经济价值超过中国国民生产总值GDP的30%,其中大部分都和自然保护区及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关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中国的未来有赖于能否维持健康的生态系统。天然的和重建的生态系统确保了中国发展所需的资源,如提供淡水、能源和营养,是农作物传粉物种、控制有害生物的天敌和遗传资源的来源,具有固定碳、提高生活质量并提供许多其它的必需品和生态功能,包括控制洪水的重要作用。
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较合理又可行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环境的良性发展,还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也有利于早日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自然保护区建设,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人类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之一,由一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显然是不够的。以《自然保护区法》的形式,取代《
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急需实现的。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研究可以为制订《自然保护区法》提供理论支持。该研究成果的传播,可以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的意识,从而更好的保护环境,促进环境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