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特点
我国独特的行政体制,加上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一直遵循“抢救式保护,先划后建,逐步完善”的原则,形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独特的分类型、分等级与分部门的重叠交叉的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自然保护区分类型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2条:“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自然保护区分为生态系统保护区、野生生物类和自然遗迹类3大类别9个类型。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指以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与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森林生态系统、草原和草甸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野生生物类指珍稀濒危物种的分布集中地区。包括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2种类型。自然遗迹类包括地质遗迹类和古生物遗迹类。在我国,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区类型数量最多,达419个;而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最大,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39.1%;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面积较小,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到1%。
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与分部门管理往往有密切的关系,如林业部门多是建设森林、湿地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自然保护区,海洋部门多是建设海洋保护区,农业部门多与草地鱼类保护区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多与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相关。
2. 自然保护区的分级管理
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的代表性与重要性,我国自然保护区划分为国家、省、市和县4级。其中有长白山、鼎湖山、卧龙、武夷山等15个自然保护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国际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飞扎龙、向海、都阳湖、东洞庭湖、东寨港、青海湖、米浦等7个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在管理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21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卧龙、白水江及佛坪3个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林业局直接管理外,其他保护区均是由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环保、资源、农业等行政部门管理,或市、县林业、环保、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的国家级保护区由乡镇政府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管理。
3. 自然保护区分部门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8条规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目前所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中国科学院等部门分别管理。各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往往与其行政业务范围、保护区类型以及历史渊源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