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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价值新论

  
  2、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指全人类在过去现在或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资源,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的机会。笔者认为代际公平价值的基本内容是机会公平。这种机会公平不是指社会参加着的社会条件均等而是自然条件,是不同时代的人们能够大体在一个起跑线上享有地球母亲的乳汁。
  
  3、种际公平
  
  种际公平是环境法公平价值的核心,集中体现了生物平等主义的伦理观。摆脱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真正赋予了其它生命体与人类同等的生存权利。而非以地球主人的姿态,凌驾与其他生命体之上。肯定了地球生物圈内的物种是平等的,每一种生命体的存在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而不是以人类主观价值判断为标准。人类应当尊敬其他生物生存、存在的权利。[20]坚持种际公平就是要抛弃以往的物种歧视主义,改变以往对人类有用的物种加以保护和利用,而那些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其次要作用的则任其受人类活动的干扰,自生自灭。对此,美国生物学家施韦泽认为:人的生命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人的存在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他是一个生物物种的成员。
  
  (三)环境法的终极价值——生态和谐
  
  《淮南子 论训》有言:和者,阴阳调,日夜分而生物。《春秋繁露卷十六》:和者,天地之所以生成也。《荀子天论》也说:万物各得共和以生。长期以来一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流地位的儒学,对和谐更是推崇备至。《中庸》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古代先哲皆认为,只有和谐万物才能繁衍生成。和谐是天地万物孕育发展的根基与关键。笔者认为古代先哲所倡导的和谐观并非单纯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是普遍的和谐观念,用儒家的经典著作“太和”。[21]多数学者认为此观点包含着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自我身心内在的和谐等四个方面。
  
  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性:在调整对象上,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22]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法的立法、守法、执法以及司法都是为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即环境法的终极价值生态和谐而存在。通过法律的手段,使人在适应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遵循了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使人与自然处于共生共存的良性循环的协调状态。生态即生态系统,是由食物链构成的一个物种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开放性系统。[23]人类社会的健康、存在和兴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人类社会只有在与自然联系起来才共同组成了人类世界,从本质上来讲,二者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生态和谐就是不仅要承认人的目的,而且其他生命体也是目的;不仅人是价值的主体,其他生命体也具有内在价值,也是主体;必须承认自然和非人类生命体的权利。这就如同你承认人享有自我保护、繁衍后代等权利,这是为法律所确认的符合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目的,对于人及其族类有生存价值的话,那么,你也就没有理由不承认其他生命体符合其生存和繁衍的“目的”,对于每个生命个体和族群同样具有自体生存价值,这些价值也应当为法律所保护,因为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一切生命的个体和群体必然成为法律承认的价值主体,那么保持生物圈的完整和健康将作为环境法的最高标准。人类的一切行为只有在与其他生命体族群的生命活动相融洽;维护生态自然可持续发展的过程;能保持人类与其他生命体族群和谐共处、相互依存的状态,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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