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法价值新论

  
  环境问题的种种表现终于使人们认识到,市场运行的盲目性和人类对自然的肆意掠夺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是市场机制自身能够克服的。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371号决议即《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通过法律规范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行为,使从过去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满足社会发展模式转向有利于生的尊严的模式。环境法自产生以来变以防止和克服人类活动引起的不利于环境影响为己任。通过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研究和环境问题的解决。使共同生活在地球这个生物圈中的其他成员得以幸免于难。
  
  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人类中心主义一直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思潮,反映到法律中就成为肯定人的价值,促使了人权的产生。环境法肯定了人的权利同时肯定了其他生命体的的权利,可以把它概括为生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人权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天赋人权根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我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生的权利区别于人权。首先主体不同。生的权利不仅包括万物之灵的人类还包括地球上的一切生命体的生存状况。人权的主体顾名思义仅指人类本身。其次内容不同。人权包括生存权还包括政治经济等权利。生的权利主要是指生存权及发展权,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里就是用“重要的是,不单纯地活着,而是要好好地活着。”来表现的。
  
  (二)环境法的基本价值——环境公平
  
  公平作为法的正义价值内核、法的灵魂,始终贯穿与法的整个发展始终。学者对法的公平的探索从来未曾停止过,然而当人类的环境伦理观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再到可持续发展观的飞跃。环境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必然包含着法的价值的共性。环境法赋予了公平以更丰富的内函。对公平的关怀更趋完善,使其在经济生活中得以更为有效的实现。环境公平是通过环境法的原初价值的实现所渐次达到的一种价值境界,是人类历史上最广博的公平观,极大地拓宽了法的公平价值观。
  
  1、代内公平
  
  它是指处于同一代的人们或其他生命形式,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对清洁良好的生存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笔者认为环境法的代内公平价值的基本内容是基本需求的公平,它要求首先在成员之间分配社会基本需要,以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法律应当首先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些权利是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得以生存下去的最起码的需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