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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价值新论

  综上所述,要探究环境法的价值,就要从环境法的本身出发。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调整论26),就是区别与传统的法的价值讨论范畴。摆脱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真正赋予了其它生命体与人类同等的生存权利。而非以地球主人的姿态,凌驾与其他生命体之上。肯定了地球上生物圈内的物种都是平等的这个价值判断前提。环境法调整对象、调整内容决定了环境法的价值基本内函,除了包括法的基本价值的共性之外,还有着它鲜明的特性。因此环境法可以从三个层次来考察。第一层次是原初价值即生的尊严,它是环境法所要追求的现实目标是什么。第二层次是基本价值即环境公平,它是通过法的运行结果所达到的一般状态。第三层次是法的终极价值即生态和谐,它是环境法的运行所希望达到的理想,高于现实层面的要求。环境法的层次顺次相连,密不可分。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层次是一个环境法的价值系列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它们不是处在同一阶段的静态分割。法的原初价值为法的一般价值、终极价值创造基础和实现。环境法的一般价值是原初价值运行的结果。终极价值指引法的原初价值与基本价值追求,三者是相辅相成的。
  
  (一)环境法的原初价值——生的尊严
  
  环境法的实践价值是环境法所维护的生的尊严。“重视人之生与重视地球上一切生命与其共生具有相通性。”[17]生的尊严就是要尊重所有的生命形式。所有生物的生存权利都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不是以其本身是否对对人类活动具有实在或潜在的价值为判断标准。生的尊严,不仅仅因为每个个人的生是无以替代的,只有一次而又不能让渡的生。对每个人具有无比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因为人的生与一切生命本质上,都应为相适应的行为过程中。[18]
  
  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从机器劳动代替人工劳动,开始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工业出现并且部门越来越多,人类对于自然环境,开发能力达到空前的程度。当人类新创造的这些危机正日益威胁到人类生存,人类才意识到其对环境的滥用不仅给自身引来了灭顶之灾,而且“数百物种处于濒临灭绝的境地,如此激烈地改变了地球的环境,以致数千物种濒临危机”,这样就打乱了或者严重破坏了自然界错综复杂的平衡,使大多数物种正遭受严重的影响。[19]人与自然关系处理不当而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和恶化,是当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缺问题实际上是对人与其他生物争夺生存空间、抢占自然资源的研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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