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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价值新论

  
  比较上述三种观点,它们尽管在文字上的表述不同,强调的重点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一个相同点和两种不同方式。所谓一个相同点,即,三种观点都是以肯定环境法的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统一为前提的。所谓两种方式,即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和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
  
  毋庸讳言,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环境法的某种价值属性。但是在此论述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留意。一是价值观应当与时俱进。当人类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时,如果仍旧固执的坚持人类中心主义主导人类的价值观,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时代呼唤新的价值观的指引,可持续发展观便孕育而生,只有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引下,才可能找到环境法的真正价值所在。二是这些观点普遍借用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如在谈到环境法价值目标时,利用了经济法价值的研究成果,将社会整体效益、公平、正义等作为环境法的价值目标,不曾赋予其他有别的法哲学、经济法学的特别意义与属性。三、对环境法的价值没有没有作出层次上的区分或者价值目标繁杂、零散,致使环境法的价值目标范围任意扩大或者缩小的倾向。四、价值与价值观相互混淆。价值观,是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看法、见解的总称。如可持续发展观是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看法、见解的总称,是价值的集合体,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三、环境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一般包括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益和秩序等内容。然而由于各个部门法固有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立法理念的差异,使得各部门法,在具体体现各自主要的价值同时有所侧重。作为晚近发展而来的新兴法律部门。环境法必然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目标内容和体系。为了更好的理解环境法的价值,有必要将法的价值与之相比较。作为法的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的价值自然也要体现实质公平与效率等价值。不过,二者有一致性也有差异性。法的价值确立的着眼点是整个法的体系,依次而论,法的价值应当涵盖或反映环境法的价值,而环境法价值确立的基础仅限于环境法本身,它又绝不是法价值的全部。此外法的价值更为抽象一些,而环境法则是子法律部门,其价值更为具体。因此,有一些法的价值就不一定是反映环境法的价值的,如适用于民法、行政法即使经济法价值都不一定适用环境法。与此同时一些法的价值具体到环境法中,有些特殊的表现形式。那种简单地套用法价值来说明环境法价值地做法,显然有失慎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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