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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价值新论

  笔者认为以上的价值观皆是以人类为中心,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以人类需要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对其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环境对于人而言只是被利用的工具和奴隶,人对环境只有征服和压迫。在人类历史上,人类中心主义强调理性,倡导积极进取的精神,促进了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近百年来获得了改造自然的无穷力量,极大丰富了社会财富,具有不可抹杀的进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前那种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由人单方面决定,片面夸大人的作用思想的危害日益显现。正当我们陶醉于对大自然取得决定胜利的喜悦中时,我们却受到生态法则的严酷报复。即便是我们亲切的称之为母亲河的长江也渐渐失去生命的气息。长江正面临着水资源、水灾害、水环境、水生态四大水问题困扰。豚类是淡水水体污染物的‘放大镜’,而白鳍豚、鲥鱼等在长江中的日渐濒危预示着长江整个生态系统正在不断恶化。[6]显然这些思想已经很难应付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挑战,逼迫人们反思,人类必须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可以说那些所谓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与环境法的价值取向是背道而驰的。环境法作为法的一个分支,有着更为丰富的价值内涵。在面对环境日益恶化,甚至威胁到人类生存的情况下,环境法的价值不仅要承认人的目的,而且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是目的,不仅人是价值的主体,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具有内在价值也是主体。时代呼唤新的价值的指引,环境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既具有法的共性又具有历史所赋予其新的个性价值。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维方式来给法的价值下定义。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难题:是否人类与其他生命体皆是价值的主体?如果答案说肯定的,那么,我们就面临这样一些问题: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如何定义法的价值?环境法的价值又是什么?笔者认为需要导源于目的,是由目的决定的。[7]价值的主体不仅仅是人,而且包括动植物在内的其他生命体。一切生命体和人类社会群体都有生存发展的目的。价值是事物与一定自控系统的目的的关系的属性。[8]在对价值有了一定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再来探讨法的价值。仍然按照目的决定需要的路进来界定法的价值。根据日本学者川岛武宜的观点,法的价值是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价值。[9]环境法的价值可以定义为国家在制定或认可的环境法时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或希望实现的结果。
  
  二、对环境法价值学说的梳理
  
  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一直是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环境法学者们基于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判断和依赖于人类自身对环境的价值观的差异,阐释、构建出各自不同的观点。概而言之,对于价值问题的考察,可以分成以下三种的进路:(1)主观价值论,即侧重从主体的地位出发。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人类保护环境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为了保护人类自身对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其他生命体的存在价值仅仅是满足这种需要而有意义的。同理,环境法的价值主要是因为主体而产生的,是人的需要选择了环境法的某种属性。这一观点或者是“正义与功利”[10],或者是“公平与效率”[11],或者是“正义与利益”[12]等。(2)客观价值论,即侧重从客体的角度思考价值,持此种观点的论者认为,“每一个生命体都是无可取代的独特生命。”[13]而人类仅仅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环,人与动物、植物相互间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命同伴。所有生命体是价值的载体,才具备代表环境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这一目标或者是生物尊严[14],或者是生命体“固有价值”[15]。(3)主客作用论,即从主客体的关系重来理解价值。持此种观点的论者认为,仅仅将环境法的价值目标概括为主体的或者客体的价值目标不足以适应环境法规范与制度日益复杂,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主客作用论的价值目标或者是或者是“可持续发展”,或者是人与自然和谐[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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