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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价值新论

环境法价值新论


On environmental law on the value of new ideas


肖俊


【摘要】环境法的价值是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然而从既往的研究来看,他们都或多或少的未能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阻却了环境法价值的实现。本文选取哲学的视角对法的价值再认识,并对现阶段学界关于环境法的价值观点进行梳理,对“主体需求说”进行反思,引入“系统目的说”试图求证环境法的真正价值。作者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包括:生的尊严、环境公平、生态和谐。三者相互支持,相互弥补,构成了一个完备的环境法价值体系。
【关键词】价值;法的价值;环境法的价值
【全文】
  “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也就是说,是一种涉及价值的事物。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更好的理解。”[1]法的价值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环境法的价值亦是如此。作为调整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如同其他任何一部法律一样,必然有其存在的独到价值。关于环境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国内各种论著多有论及,但学界尚未形成一种统一的体认。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确立环境法的价值?环境法的价值又包含有哪些内涵?鉴于此,本文将通过法的价值再认识的基础上,对现阶段的环境法价值观点进行梳理,并着重阐释环境法独特而个性的价值,力求反思整个环境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再认识
  
  什么是法的价值?怎样界定价值?这是研究环境法的价值首先遇到的问题。传统的价值观突出特点是功利、实用与利己。“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是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虽然学者对价值的界定各有特点,但是“目前国内多数人同意的是用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3]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所谓价值,就是物的存在、作用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人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4]法的价值是哲学的价值问题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化。无庸置疑,法的价值延续了哲学关于价值的评价标准即“以人为本”。多数学者皆是以法的与人之间的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对法的价值进行阐释的。其中对法的价值的界定影响较大的是“所谓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5]其他学者的观点虽然表述不同,但是,其实质都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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