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发展完善

  
  从其职责上看,政府对于公民的环境权责任的保障不明确,目前政府应及时解决公众与环境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明确其权力机制及时向欧盟等发达国家学习。环境信息立法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定期公开环境信息的部门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主管,虽然他们掌握的信息资源内容丰富,但他们往往蕧盖的面积广,对于广大公众普通身边的信息了解较少。这样对于人们了解周围生活的环境状况,不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因为政府的职责不是为了向公众公开,而为了执行各项环境法规,全面发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环境保护责任不应只依靠环保一个部门,政府各个部门都应当有责任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
  
  从其形式上看,环境知情权的公开形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我国环境权主要是政府单向公开。而没有公众申请公开的形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民获得环境信息有了一定的局限性,我国信息的获得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机关主动的公布,如,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等。另一种是政府机关依公众的申请提供环境信息,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尽快回复公众的信息要求,得超过2个月,如果拒绝必须说明理由。对于不合理拒绝,可以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确保环境知情权得到具体的法律保障。
  
  从其内容上看,对于企业产品环境信息的公开还不够充分,内容也不完善,只在个别城市进行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试点,目的是让公众了解,知晓环境状况,对企业改进提供良好的基础,但该法没有规定公众参与形式,对于公众知情后如何监督,政府部门如何反馈,都等待解决,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有限,不考虑生产中的污染情况,应将侧重点放在对有害物质的排放上,对于不按规定公布污染排放情况的,可以处以相应在的罚款。最近我国在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也进行了一定的尝试。
  
  从其法律制度上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知情权。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关于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就模糊不清,在实践中也就经常发生行政部门没有法律依据为借口拒绝向公众公开的情形,阻碍了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施。因此,使得环境知情权的法律得不到有效保障。
  
  从法律制度体系上讲,公众参与和环境知情权制度衔接不紧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比之前有了很大进步,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使得环境信息主要将监督管理部门开放,而没有将公众主动获得相关信息做出规定,也没有对听证会等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说明。
  
  (二)对环境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的建议及思考
  
  对环境知情权的不足之处,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贯彻和完善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机制。目前环境知情权立法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应尽快为其完善做出努力。例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