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环境保护运动中,一些环保组织如奥地利“绿色抉择”组织等均提出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的政治主张。如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了《里约宣言》这一内容主要是在国际环境法新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指出每个人都应当适应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并有参与决策的机会。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了《蒙特维的亚方案》为21实际国际社会环境法的发展指出了具体的方向,其中就有关“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的内容。1998年6月,欧洲环境第四次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在环境事物中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获取司法救济的公约》主要范围包括:公众享有在环境事物中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获取司法救济的权利,但不应因公民资格、国籍或住所而受到歧视等,要求各国应广泛传播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权参与。对公众成员国来说,国家必须保证这些权利在国内得到实施,这已经成为了国际法的规则。
四、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的思考
我国于2000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它主张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虽然我国宪法还没有明确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但在
宪法上并不是没有根据地,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扩展,环境信息是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基础。专项规则地编制机关应在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听证会或采取其它形式,征求专家、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同时赋予了公众和个人对保护环境的义务,即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43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污染的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且尽到通报的义务。同时要求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信息的管理力度,在对环境信息没有明确规定豁免的,均应向公众公开。而且赋予公众享有申请政府机构公布其掌握信息的权利。
(一)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环境知情权虽然近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国外比起来,还存在很大的距离,有不少的缺陷,例如,目前我国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规范大都零散的分布在各种分类文件中,法律规定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等法律文件相当于之前的很多文件对于环境知情权的保护有了明显的进步,针对环境知情权的保护,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可向有关国家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