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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发展完善

  2、英国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
  
  英国的环境知情权是于1994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是在以政府内部规则和国家国际社会压力和国内民众的强烈要求为基础的条件下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之前于1991年和1993年分别发表了关于市民宪章的报告和对向议会提出保障环境知情权的法案,虽扩大了公众知晓的程度,但并未通过。后于1992年12月18日制定了《环境信息法规》且于同年12月31日起在全国生效,内容规定:持有环境信息的公共部门应当尽快向任何申请人提供该信息,且自提交申请时起,做出回复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做出拒绝提供信息回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拒绝的理由,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和表述方式过于笼统的环境信息申请,公共部门可以拒绝提供等。因而进一步推动了信息公开立法的进程。
  
  3、日本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
  
  日本对于环境知情权信息公开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使公众对环境知情权有了明确而具体的了解。并且对公众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且规定政府对规范文件应进行公开复审,定期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听取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的意见,对于有意见的人,定期让其以文件的形式向草案拟定人提交意见。所有这些都体现了日本对于民众参与环境知情权的重视,极大的保护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
  
  4、加拿大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
  
  目前,加拿大对环境影响评价还未最终确定指导性原则等,但却对环境知情权的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应当让公众参与简单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对公众进行通知,准确及时的向公众公开,针对某一简易的环境影响报告如果可以认定为样本时,可以宣布其为同类项目的参考报告,但在进行宣告前,应在加大政府公报中登载其日期、地点和对公众对于参考报告意见的追求,为了便于查询同时为了使公众更好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开设了公开的档案室,便于公众了解和查阅,该档案时的性质主要是收集,编写或提交档案材料。
  
  5、德国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
  
  德国在迫于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关于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压力下于1994年制定了关于环境信息领域公开的法律,希望能将《指令》转变为国内法,使其可以直接适用,后因各州意见不统一,于是在1993年,内阁完成了《环境信息法案》作为政府内外各种对立力量妥协的产物,其内容多有模糊之处,但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却对公众做出了规定,如在建设项目初步执行时,应当广泛吸取社会公众的参与,给其评论检查文件等的机会。且对相关内容给与公告,在公告期间可以提出异议,由听证机关在内部进行整理,然后邀请提出异议者和业者三方一起进行讨论。因此可以看出目前德国还没有一般性的信息公开法。
  
  (二)国际社会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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