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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发展完善

  
  2、环境知情权的客体:由于环境问题所涉及的知识、信息大都掌握在专业机构及其人员手中,形成了对一般人了解环境、保护、监督和参与环境的障碍。成为某种意义上的环境信息垄断。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环境知情权也就应运而生了。而环境知情权中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就是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的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载有价值和利益的环境信息。因此我认为环境知情权的客体应该是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是指任何以书面、视听、口头、电子或其他形式存在的关于空气、气候、水、土壤、景观、天然地、噪声、辐射等状况的信息。我国的环境问题在即将威胁到人类健康时,国家应当积极发挥其作用,确保公共部门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的途径是公开和透明的。
  
  3、环境知情权的内容:环境知情权其实就是公众对环境状况知晓的权利,公众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国家机关的公报等获得环境信息,也可以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到相关的环境信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项权利,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对公开相关信息的规定,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人们在主动申请的到环境信息时帮助和便利条件,并在环境的知情权受到破坏时,权利主体应该有办法诉请救济,使获得救济的权利成为环境知情权实现的最后的法律保障。
  
  三、国外环境知情权的法律制度
  
  各国发达国家和地区自90年代以来纷纷开展了大量保护公民环境知情权的立法活动,且已经初步形成了强有力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体系,大致分为:在专门的法律、法规、指令中做出的有关环境知情权的规定和在行政程序法及环境基本法中做出的有关环境知情权或信息的规定。
  
  (一)各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
  
  1、美国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
  
  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重要立法对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除有所限制的9种情况外,所有政府文件都必须公开,任何人都有权要求获取政府的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1974年制定了《隐私法》规定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个人档案,有向本人公开的义务。因此有许多环境保护单行法直接含有关于环境信息的大量规定。如果相关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司法审查,但在实务中对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或程序损害的,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美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年公布一次有关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和数据,使公众对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且在对其控制排放的进展方面的情况能够清晰的了解。因此美国成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典型代表,使国会立法的侧重点由经济调控向社会控制、环境保护领域转变。对于有毒物质的排放实际上就是一个有关化学物质情况的信息收集,因而制定了相应的《有毒物质控制法》对有关化学物质生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情况进行呈报。国家环保总局相应建立了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对于每年的排放情况和数据都进行一次公布。使公众能够清晰的了解有多少有毒物质被排入环境,政府在控制有毒物质的排放时都做了哪些具体工作,由此可见,美国的许多重要立法对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上应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私益的双重利益保护,因此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发展日益关注,特别是美国人民热切地要求了解政府所掌握的有关环境的信息,认为政府有义务对公众公开有关环境的资料。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商业秘密等九项信息外,所有的政府信息均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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