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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发展完善

  
  在国外环境知情权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的同时,任何自然人、法人都有获得信息的权利,同时加强了公众参与的力度,使公众获得的信息越来越多,任何由政府基金支持的机构都有义务向公众提供信息,使国际立法不断的影响国内立法,加强人们对环境信息的认识程度,对环境信息的保障越来越充分,政府有义务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而私人企业却应按自愿方式进行公开,这方面美国采取的是积极的态度,将排放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总量及造成的危害进行统计。以求达到污染源的减少和回收利用的效果,利用产品信息环境公示的制度,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使企业、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成为新的发展方向,从而达到了明显的效果。使环境知情权在国外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同时,环境一旦得到污染,往往难以恢复,因此必须通过预防措施,减少损害。因此环境侵权预防和救济也就成了环境知情权的产生的社会基础。
  
  二、环境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分析
  
  (一)环境知情权性质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内容,人们在享受环境的同时,要求加强对污染的控制。因此迫切要求制定和修改法律,了解环境的状况,并且能够积极的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去。加强公众参与权,对于公众了解政府有关环境状况有很大的帮助。可见环境知情权是环境权的内容之一。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条件,并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责任。可见人们有权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予干预和监督。国外宪法对环境权也有具体的规定,如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清节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预权、风景权、环境美学等。”日本宪法25条规定:任何国民均享有“最低限度”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我国环境的内容主要包括: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有权,这些都属于实体性权利。另一类环境权的内容为程序性权利,主要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信息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和环境知情权等。可见环境知情权是环境权的“派生权利”。它是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环境权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环境权与知情权的结合。
  
  (二)环境知情权三要素
  
  1、环境知情权的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1)个人主体即自然人。个人的权利主体能力是以自然人的存在为前提的。(2)集体主体,包括:①国家机关如:权利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等②社会组织如政党、环保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许多环境保护工作都离不开环保组织,因此政府应给予环保组织大力的支持与帮助。(3)社会构成,是社会共同体外在的法律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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