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发展完善

  
  (二)环境知情权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国家相继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如: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致多人死亡事件就是由汽车尾气引起的。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日本的水俣病就是由于当地工厂大肆排放含汞的工业废水,使当地数十万居民食物被甲基汞污染的鱼虾而导致了死亡。频频因为环境污染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增强了西方国家民众的环保意识。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日等发达的国家开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些国家将保护公民环境权编入法律强制执行,虽然知情权提出的时间不长,却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它的重视。如: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为:“当地环境问题只有在所有有关公众的参与下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每个人应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材料,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传播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参与。应使公众能够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救和补救程序。”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环境知情权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的修改了的《蒙特维的亚方案》为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在国际社会的发展指出了方向。1998年6月25号,欧洲委员会的《奥胡斯公约》的通过,将内容扩展到公众参与上来,实现了公开与参与的结合。
  
  (三)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发展趋势
  
  随着环境知情权不断得到国际社会的确认,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如: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主要采用的就是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形式中的宪法保护。其中明确规定了环境知情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运用宪法加以保护。为制定单行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德国对环境信息主要采用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进行保护,不仅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还规定了公众环境信息要求与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这部法律虽然不长,却使环境信息公开的整个过程作到有法可依,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除德国外,奥地利、英国等也以专门的单行法做出了规定。1998年法国颁布的《环境法典》第110条指出:“根据第1项指出的参与原则,人人有权获取有关环境的各种信息。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物质行为的信息。”这一法典主要采用的是:环境保护法律。采取这一法律保护形式的还包括: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和日本的《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国家要为适当地提供环境状况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必要情报而努力。美国和澳大利亚也提出了以基本的信息公开的信息公开法为基础结合环境法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已成为政府的基本任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