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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诉权的价值

  
  环境利益并不是简单的作为法律保护的唯一利益予以实现,而是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冲突,需要加以选择和取舍的分析判断过程,即所谓的利益衡量。综观发达国家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的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历史,几乎是一部贯穿着利益衡量的历史。[30]利益衡量是各国在环境侵权救济,特别是环境侵害排除中普遍采用的重要原则。[31]
  
  虽然行使环境诉权提起的诉讼案件牵涉利益广泛,但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种利益: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利益衡量的运用恰恰是在环境诉权的行使过程中,涉及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判决,往往是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环境诉权为这种利益衡量提供了一个“契机”和“舞台”,使得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在从环境诉讼程序发动到环境诉讼裁判获得的过程中得以实现或接近实现:即或者偏重经济利益或者偏重环境利益。考察环境诉讼的历史,可以发现这两种利益总是互有输赢。以环境利益为依据提出诉求常常遇到诉权存在与否的困扰。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0年审结的鲁汉诉国家野生动物联盟案。原告认为“土地提存审查项目”损害了其成员在这个地区的审美和休闲的利益。地区法院认为,原告的证词未能显示其休闲娱乐使用的特定土地,仅仅有一个成员声称使用一块“地域广阔的土地中的非具体的一部分”不能证明这快巨大的土地对其产生的事实上的损害。[32]必须认识到,牵涉环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是非常棘手的,不仅要考量法律的规定,还要受到政策决定的影响,而环境法律本身的规定并不完善,政策也常常在两种利益的博弈之间倾向于经济利益。尽管如此,环境利益的诉求经常受到阻碍,但是通过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环境利益,并因此进一步促进了环境诉权主体地位的确立和扩大。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审结的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审美上的和环境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一样,是我们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应该包含在事实上的损害之中。[33]该判例确立了对环境利益保护的原则,被称为“莫顿定理”而广泛引用。[34]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6月26日表示,同意接受一起由美国12个州、2个市和13个环境保护组织以及美属萨摩亚群岛共同提起的诉讼。诉讼要求布什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并把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纳入相关法律。去年,他们曾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提出诉讼,但是被驳回。此案的最终判决将对美国的公共事业、制造业以及其他产业都产生相关影响。……此案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会延迟至明年,如果原告方胜诉的话,那么这一裁决将对全美范围内与温室气体相关的法律诉讼都产生深远的影响。[35]
  
  环境诉权的累积行使产生的结果是关于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环境诉讼程序规则、环境诉讼判决结果的执行规则,也就是所谓环境判例法,因为判例法并不是指对某个案件的整个判决,而是指某一判决中所包含的某种法律原则或规则。如前述通过判例形成的“莫顿定理”。在日本,20世纪60年代中期提起的最著名的大阪国际机场诉讼,它是日本现代噪音污染的典型案件。因为它的起诉,带动了日本一大批案件的起诉,其判例理论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为法院所采用。它与当时的熊本、新泻的水俣病诉讼以及富山县的骨质疏松症诉讼、四日市的大气污染诉讼并称为“日本五大公害诉讼”。[36]……这些诉讼经法院裁判后,虽然没有全部达到原告起诉的目的,但也给日本政府巨大的震撼,迫使其不得不重视周边居民的权益。[37]
  
  环境诉权所产生的直接价值还有程序保障价值,因为权利的实现需要程序保障,这种程序保障在最狭窄的意义上就是司法程序的保障。立法机关仅仅把权利的具体内涵规定下来是不够的,立法机关有义务去规定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司法救济。[38]但关于程序保障价值,我们在程序正义作为环境诉权的理论基础一节中已经阐述过,正当程序既成为环境诉权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又构成环境诉权的价值体现,这是一种共生共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我们需要借助正当程序的力量实现对环境权益的保障;同时,环境诉权的行使又可以完善程序的不足,增强其正当性,这就构成了环境诉权的程序保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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