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中国金融竞争制度的过程中,设置严密的执法机制对于该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至关重要。考虑到我国现存的制度安排和主要发达经济体金融改革的动向,应完善
《反垄断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行的国务院金融竞争委员会,着力突破现行制度瓶颈并弥补五方面的缺失。
第一方面,设立国务院金融竞争委员会。因金融竞争涉及“一行三会”等多家行政级别相同的部门,金融竞争执法体系的运行效率唯有在国务院统一协调下才能充分发挥,所以,可借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设置思路,设立由主管金融的国务院副总理担任主任的金融竞争委员会。
第二方面,设立国务院金融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由于金融竞争涉及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国家金融安全等重大宏观金融事项,当局可考虑将金融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作为委员会的具体执行部门。通过职能创设,赋予该办公室调查、裁决、处罚等相关执法权。
第三方面,案件移送。在案件管辖中,作为微观金融监管机构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履职时如发现涉及金融业竞争案件,应主动将案件整体移送金融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其他办理违反竞争制度案件的部门如发现案件涉及金融业竞争,应主动告知金融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方面,主动执法。金融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可主动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竞争性监管。如发现有关金融业竞争的案件正由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可主动与该金融监管部门协商,要求后者将案件整体移送。如发现有关金融业竞争的案件正由其他非金融监管的行政部门办理,可主动与该行政部门协商,要求后者将案件中涉及金融业竞争的部分移送。
第五方面,金融市场救助特例。如果金融机构濒临破产,而该金融机构的破产将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金融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可启动紧急预案,将具体情况上报金融竞争委员会。金融竞争委员会应主动与财政部沟通,请财政部通过注资等方式实施救助,稳定金融市场。救助时,应要求受助金融机构提出可行的方案以确保政府救助不会扭曲金融市场竞争,金融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应牵头“三会”中所涉部门评估救助措施和救助效果。之后,在向金融竞争委员会上报评估结果的同时,抄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