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今,我国遭遇了历史罕见的霜冻、地震和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探索巨灾保险制度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然而,巨灾保险赔付费之巨,一家保险机构难以单独承担,为此,可考虑采取类似于银团贷款的制度模式。首先,由一家保险机构牵头承保,之后,其再与其他数家保险机构分担风险。由于巨灾保险涉及非常复杂的信息收集和损失厘算,相关保险机构必会经常密切沟通,从操作层面看,这是必要的。但是,保险机构间的沟通协作须把握合理尺度,不得有悖于市场竞争原则。未来巨灾保险制度应明确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实施串谋、固定费率等反竞争行为。
迄今为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是以1994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准。该法出台时金融业尚不发达,因此,未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严格而细致的界定。然而时过境迁,金融的发展今非昔比,其早已渗透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建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刻不容缓。除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救济权等具体权利外,还应尽快建立金融竞争制度,增强金融创新动力,降低金融产品价格,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确保顺利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困境而言,以金融竞争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助于与其他相关制度政策形成合力,有效促进向以推动内需增长为主的内生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金融业竞争愈演愈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为核心与国务院公布的各部委“三定方案”所组成的中国特色金融竞争制度体系初现雏形。根据这一制度体系,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履行监管市场竞争的相应职责。而在
《反垄断法》中,金融业未被视为特例,以上三家部门被赋予监管金融市场竞争的执法权。除此之外,鉴于金融监管为“一行三会”式,国务院未明确由谁监管金融市场竞争,默认了四家执法部门均有监管权。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就曾会同“一行三会”共同制定了《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金融业经营者集中正是金融竞争性监管的对象。实践中,维护金融业竞争的执法体系由“一行三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组成,但是这存在着很大弊端。各部门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权确认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执法时将面临依法无据的尴尬,加之分业监管、金融创新等因素,会导致协调困难以及监管套利,若放任不顾,必定会影响建立金融竞争生态的远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