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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改革新视角

  
  在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中,世界主要经济体大都认为必须对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加强监管,在美国甚至有观点认为应通过立法恢复金融市场的分业经营。除此之外,针对金融机构规模过大的问题,遏制“大而不倒”成为稳定金融体系的关键。根据制度设计的预期效能,金融竞争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此两大难题。当局可在相关制度中规定,为规范金融市场有序竞争,金融机构从事综合经营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竞争原则,不得有任何反竞争行为。至于“大而不倒”,本身就有违背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规律之嫌。“大”可理解为金融机构的规模,当局可以金融竞争制度为依据,调整金融市场结构,理性控制金融机构的规模扩张,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分拆金融机构。同时,鉴于金融业与生俱来的网络特性,“大”还可理解为金融机构的过度关联性,可从金融竞争制度能抑制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加以解决。

  
  根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2010年6月披露的数据,截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已突破7万亿元大关。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对其加强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金融竞争制度将有助于防范地方财政金融风险的过度积累。首先,金融竞争制度可规定银行对信贷项目的授信标准,有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竞争行为,防止银行出于扩大市场份额等因素争夺具有地方政府信用作担保的项目,避免过度竞争。其次,实施金融竞争制度,可以调整银行产业集中度,而银行产业集中度与信贷集中度呈正向关系,金融竞争制度即可作为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的新型监管方式。再次,即使实践中一些大项目采取银团贷款,仍应切实规范参与银行之间的竞争行为,既要保证项目得到所需的信贷支持,又要节约项目费用支出并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加快制定作为金融竞争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机构破产规范,使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退出市场依法有据,减少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埋单的行为。

  
  对于如何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亟待探讨的问题很多,如薪酬分配、决策机制等,其中,金融机构间的股东连锁问题不容回避。从规制角度看,监管金融机构间的股东连锁可纳入金融竞争制度范畴。立法者可规定金融机构间的控股或者持股层级,遏制由于金融机构间关系过于密切和复杂而导致监管效率降低。对于金融机构投资实体产业,以近年在我国兴起的私募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为例,可规定基金对实体企业的控制数量、控制程度和控制期限,不但能有效预防基金经营风险传导至实体产业,而且能避免一家基金因控制数家同类实体企业扭曲后者所在相关市场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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