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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刺激制度研究

  
  (二)税收手段
  
  税收手段是指国家通过征税、加税、免税、减税等方式,鼓励人们为环境公益行为,抑制不利于环境的行为。目前,许多国家采用税收手段来实施对环境的管理。日本不仅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征收任何固定不动产税,而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使企业纳税减少,如污水处理设施一年可折旧50%,与之相对是,对污染企业实行征税,以用于环境恢复和排除积累性污染。在德国,为调动企业对环保进行投资的积极性,联邦政府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对环境保护投资的刺激措施,即允许折旧超过正常的折旧。根据规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凡在建筑物内采取规定的节约热能或噪声治理措施者,享受折旧费优惠。1974年生效的德国所得税法规定:凡具备法定条件,1974年12月31日以后和1981年1月1日前购置或建造的有损耗的或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经济商品,可在购置或建造的会计年度内折旧60%以下,以后每年按购进或建造成本的10%折旧,直到折旧完为止。
  
  我国税收制度比财政援助显得更有可操作性,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工业化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一是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环境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到未来,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调节,而目前的税种中只有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所得税涉及到环保问题,其他主体税种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项目没有优惠政策、消费税对汽油消费没有什么限制功能,显然对环境保护关心明显不够。二是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来说,税率过低,各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对生活必需品的水却没有列人,起不到调节作用。三是对排放污染项目缺乏制约作用。比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仅对环保项目本身免税,却对排污项目没有限制作用。此外,我国税法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使税收对环境保护支持作用打了折扣。
  
  (三)信贷手段
  
  用优惠贷款方式鼓励企业进行污染防治和废物综合利用在有关法律予以规定,发放低息贷款或优惠贷款是政府对环境进行管理的一种间接手段。这种经济手段的运用,能减轻政府在财政援助中的重负,同时又可以鼓励单位或个人积极进行环境治理和加强环境管理。日本自1970年以来,一直以低于市场1%~2%的利率,向企业提供用于修建防治污染设施的贷款,贷款的偿还期为10年以上,这些低息贷款的绝大部分,提供给中小企业用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我国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1984年5月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企业用于防治污染或综合利用三废项目的资金,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1985年9月颁布《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对微利和增产国家急需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各专业银行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扶持,还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1986年1月颁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对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贴息;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归还。对社会收益较大而企业效益较小的节能基建拨款改贷款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可按国家规定豁免部分或者全部本息。”但是相对西方国家我国的信贷政策还不够完善。贷款优惠分为长期贷款、贴息贷款、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其中最重要的是长期贷款和贴息贷款,因为还贷压力较些,而我国多采用低息和无息贷款,且还贷时间过短。此外在贷款资金的监控机制亦不够健全,一些低息贷款并未真正用在环保事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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