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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刺激制度研究

  
  二、中西环境经济刺激制度比较
  
  (一)财政援助
  
  环境污染的防治、生态的保护和建设都需要以资金的投入作保障,而这笔奖金往往较多,为了减轻治理和保护都过重的经济负担,国家需要提供一定的物质保证,从而鼓励和调动治理和保护的积极性。这是一中积极的干预手段。这种财政援助主要包括用于污染处理或处置设施建设、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和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
  
  美国是环境保护财政援助上作了详尽的规定。1974年美国《大气净化法》中规定对大气污染控制机构和从事此类活动的其它有关机构、燃料和车辆减少排污的研究、大气污染防止和控制计划等提供技术服务和财政援助,并给予有关的机构与个人补贴。1980年,美国的《固体废弃物处置法》明确规定:联邦有必要采取各种行动,包括财政与技术援助,指导能减少各种废弃物和不可利用的废品的产生的新工艺和改进工艺的发展,示范、推广以及提供既省钱又实用的固体废弃物处置办法。如规定对废旧轮胎按标准处理,则国家给予相当于该轮胎购买价格5%的补助金。为执行此项规定联邦在1978~1979年财政年度内拨款25万美元。同时资源回收系统对固体废弃物设施发放补助金作了限制性规定,要求设施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先进性,并规定补助金的资金总额占该工程费用的50%~75%。
  
  我国在1984年6月公布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决定》中就提出:综合利用产品,国家要在税收和价格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199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环保局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利环境综合整治的经济政策,开辟各种资金渠道:要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并适当增加预算内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综合利用产品的利润留成应当用于治理工业“三废”;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应重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1992年9月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和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都提及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投入,但是遗憾的是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援助多在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而在法律中并未多见,并且相比美国的在财政援助方面的规定,我国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在实践中并无太多的可操作性。现行财政政策不利于环保产业发展。保护环境、治理污染需要环保产业的发展来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技术,而发展环保产业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1)资金。环保产业都是一些投入大、见效慢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目前,用于环保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排污费、财政投资和财政补助。在''六五''期间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约170亿元。在这些资金中,企业自筹占了相当比重,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仅占4%,财政直接投入更少。(2)技术。用于环境保护的工程项目都是运用高新技术,而这些技术的成熟与否对工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治理污染的项目看,许多技术都是边生产边研制,对企业生产不利,对整个环保产业发展也存在消极影响。这就是说,治理污染的技术需要先行一步,需要政府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基金,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的顺利进行。为此,需要采取得力措施,解决环境保护中的技术风险和资金问题。但是,由于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财政直接投入少,贴息政策运用不灵活,银行资金也没有足额投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保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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