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永相随,有权利必定有义务,而且对于环境保护,除了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个体从自身做起尽到保护环境的职责。在这一方面,日本的《环境基本法》规定的较明确,《环境基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企( 事) 业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在进行企业活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伴随此种企(事)业活动而产生的烟尘、污水、废弃物以及防止其他公害,并且要妥善保护自然环境。”第9条规定,“。除此职责外 ,国民还应当根据基本理念,有责任在自身努力保护环境的同时,协助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 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上述规定说明日本比较注重个体自身的责任,从法律上 规制个体的行为,以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只是在一些单项法律中有所反映。至于政府信息资源的公开,我国的相关规定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由于是由行政机关自己颁布的,它们不具有强制性,且易变,因此即使政府部门提供信息,相对方也很难获得救济,容易使所谓的信息公布成为一句空话。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内容,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所以,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化,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环境信息必须公开,建立覆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用更加具体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来保证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4]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有关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确认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二,信息自由权的具体程序;第三,对公民信息自由权的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复核。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将行政公开与
宪法中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有机结合。一方面,行政公开有助于自由权的充分行使;另一方面,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又是行政机关获取公众信息的有效途径,使我们的政府成为多言与纳言的政府;(2)加强公开程序制度建设。包括公布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行政决定送达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查询制度和救济制度;(3)尽快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公民的信息权,加快信息公开的立法。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面对环境侵害和环境纠纷的增多,都相应地建立了以公众参与为本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例如美国的《行政程序法》、《情报自由法》、《信息公开法》以及环境法等,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据以参与环保法令的执行。[5]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保、实现真正参与的途径,它不仅监督了执法和司法,也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