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对环境责任原则要进行全面理解,不能局限于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在追究环境责任的时候,还要综合利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来进行综合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采取受益补偿和利益平衡原则。在环境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根据开发、利用的强度以及影响性质、程度和规模,赋予主体相应权利,以及要求主体承担一定的义务,另外要根据环境受损程度换算成应该承担的修复义务;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时,要考虑各方的受益情况和实际能力,确定各方责任,这样比较公平和可行。例如有学者建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确立这样的原则能够推动立法进步。
  
  (四)公众参与原则
  
  即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环境保护法》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对公众参与作了相应规定。
  
  公众参与可能需要社会态度和个人行为的根本性改变。许多国家都在通过地方政府和社区团体鼓励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结果经常是更广泛的民主趋势,但是机构和法律上的参与通常只限于一些领域。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利。
  
  现阶段,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落实地并不尽人意,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环境权,这就造成实践中单位和个人在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时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告、揭发、检举、起诉时于法无据。[11]因此,要贯彻公众参与原则首先必须确定环境权,要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要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公众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扩大公众诉讼权利;增强环境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环境公众听政制度,召开多种形式的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接受公众质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