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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三、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以上确立依据,笔者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协调发展原则
  
  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指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5]《环境保护法》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该条原则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发展与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与特征,体现了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符合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从表面上看,可持续发展是一种长久、稳定的发展,是从纵向历史过程对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当代需求、又满足后代需要的发展;协调是指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必须结合起来处理,协调发展是一种多头、并行的发展,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又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的发展。[6]
  
  贯彻和落实协调发展原则的前提是正确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也就是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保护也是硬道理。没有保护就谈不上真正的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凸现,很多情况下经济发展都是以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污染为代价,纵观世界,每个国家都是站在本国利益的立场上,以别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换取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在保护和发展遇到冲突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侧重发展的。所以很多“悲观派”认为保护和发展就是一对矛盾,要保护就要牺牲发展。所以要想真正实现环境保护,就要实行经济零增长。“乐观派”认为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环境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我们要正确认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这里所讲的“发展”,指的应该是可持续发展;那么,以牺牲环境换得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不是真正的发展,甚至可能是倒退。所以我们应该用全面、整体、长远的眼光看问题。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全球的、世代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时,把环境保护规划考虑进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时候,要限量开发、合理利用,考虑对生态的影响以及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废料;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当环境退化变为不可避免的时候,必须采取措施将其减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利用环境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补性;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实际上,我们可能无法完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完美结合,但是至少,要努力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我们强调的是彼此协调、共同发展。只要它们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我们在制定规划和具体操作的时候能够落实得好,强调共同利益,协调发展还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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