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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EPR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责任分配
  
  1、生产者的责任
  
  生产者在废弃物回收处理中承担主要责任,包括:(1)负责产品的回收与利用。这一责任可以通过集中责任分担加以分散,一是由政府负责全部或部分的回收,生产者仅负责循环利用;二是生产者设立独立的机构来进行回收利用;三是在生产者负责回收的情况下,通过销售商回收产品,特别是大件耐用产品。(2)信息责任。生产者有义务在其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包装上说明商品的材质及回收途径等事项。(3)分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具体的承担费用可由回收企业处理单位电子废弃物的成本、处理速度、生产者的年生产量等因素决定,按比例在生产者和回收者之间进行分配。[10]
  
  2、销售者的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回收废旧产品、收取费用、退还押金、选择并储存回收来的产品,并承担一定的信息告知义务,依照产品的性质和危害,将其划分等级附于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上,以及在销售产品时,告知消费者诸如产品信息、消费者返还责任等事项。
  
  3、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的责任首先是把废旧产品交给逆向回收点或指定地点,其次是分担废旧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消费者有三种付费方式,一种是预先支付,在购买产品时,处理费用已经预先附加到产品价格中;第二种是丢弃付费,消费者在决定丢弃时支付一定费用,这种模式可以鼓励消费者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减少丢弃数量,但容易出现不当的丢弃问题;第三种是押金方式,被广泛运用于饮料瓶、电池和轮胎等物上。
  
  4、政府的责任
  
  政府作为EPR制度的制定者和推动者,其责任主要有:制定EPR法律制度及相关参数,包括产品的分类标准、报废标准、回收拆卸的技术规范等;对EPR进行政策支持,包括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政策等;建立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将EPR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对EPR进行监督等等。
  
  另外,笔者认为,EPR制度的设计应注重激励生产者在上游设计阶段预防对环境的污染,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材料,采用合理的产品结构,设计易于拆卸的产品,并充分考虑产品的特性和多样性,针对产品的特性采取不同的措施。生产者在设计阶段的责任可归属为道德责任,我国可采取分阶段分行业引入逐步强化的方式使之法律化。
  
  (四)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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