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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完善

  
  商务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则,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职责,并且规定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特别一提的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被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写入正在制定中的循环经济法草案稿中。
  
  总之。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含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一些条文或思想,但由于不明确、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普遍的刚性约束而收效甚微。笔者认为我国EPR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EPR的实施对象
  
  确立EPR制度,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适用的对象。产品的寿命、原料和成分构成、市场分布状态、再生材料市场、回收利用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等,都是在确定产品是否适用EPR制度要考虑的因素。通常而言,产品回收价值和废弃物的环境影响是决定的主要因素。就国外的立法而言,首先适用于包装物,然后是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汽车、轮胎、电器、电池、油漆和建筑材料等产品上。回收价值较高、环境影响较低的产品,一般可以自发地形成市场化回收再生体系;而环境影响较大、产量增长迅速、缺乏回收再生商业潜力的废弃产品,则需要政府政策的干预,是实施EPR制度的首选。[8]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应逐步和分项地把包装物、电子电器产品、废旧车辆、电池纳入适用规制,并在适当的条件下扩大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EPR的实施方式和政策性工具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从对最终处理责任完全由生产者负担到处理费用由生产者和纳税人共同承担,到产业自愿性计划或必要时由政府制定法规强制执行,通常由企业自愿、法律强制和经济刺激等三种手段。
  
  我国在选择实施方式时,要比较三种方式的优劣,在确保实施EPR制度获得环境效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对于环境危害性大的废弃物,应由法律规定强制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同时运用各种适当的经济手段,赋予各种相关主体适当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环境危害性小,再生利用价值高的废弃物,可以通过自愿方式,或者借助市场机制引导生产者或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EPR制度的实施方法通过一些具体的政策工具来执行,实施工具必须综合搭配使用。涵盖EPR准则的实施工具可划分为法规性工具、经济性工具和信息工具三大类,如下表所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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