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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完善


On The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in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f China


许青青;韩宇


【摘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政策,该制度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阶段。本文在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理论基础及国际经验进行评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如何建立和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做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废弃物回收体系;责任分配
【全文】
  一、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概述
  
  (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概念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该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废弃产品的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sibility,以下简称EPR)概念,是1988年由瑞典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Thomas Lindhquist)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它通过使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托马斯教授的EPR设计了生产者须承担的五个责任:
  
  1、环境损害责任(Liability):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损害负责,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并且可能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2、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收集、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费。生产者可以通过某种特定费用的方式来承担经济责任。
  
  3、物质责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生产者必须实际地参与处理其产品或其产品引起的影响。这包括:发展必要的技术、建立并运转回收系统以及处理他们的产品。
  
  4、所有权责任(Ownership):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
  
  5、信息披露责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的相关信息。[1]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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