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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之根的法理分析

  
  (三)权利的辩护

  
  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一经提出,成为招致众多批判的标靶之一,“太多人都已经尝试着去解释Dworkin的种种观点究竟哪里不对?真的!太多人!只要读过诸多批评家之意见的人大概都应该会惊奇地问道:为什么Dworkin的这些被广大的人所拒斥的观点会获得这么大的瞩目”。一言以蔽之:“乃是因为他再一次尝试建立一个自亘古以来,不分法系、无数法律人永不死灭、也不愿意放弃的美梦,就是让法律成为一个‘封闭完美(无漏洞)的体系’‘,籍此,在排除掉法官个人武断、造法之空间的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及民权可以得到完美的保障”。确实如此,德沃金不仅尊重公民享有的个人权利,而且为其主张的权利进行辩护。

  
  1、公民个人有善良违法的权利。当人们服从法律与道德良知发生冲突时,公民有权利遵从自己的良知。德沃金认为该项道德权利是公民强意义上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基本的那些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的权利,应该是在强硬的意义上反对政府的权利。这正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可夸耀之处”。政府只有在保护其他人的权利;或者为了避免一场灾难;或者为了获得一个明确重大的公共利益时,在必要时才可以废止这一权利。因此,我们必须切记德沃金所主张的“个人有善良违法的道德权利”是在美国现有法制下的一种道德权利,决不是颠覆美国法制和美国政府的权利。

  
  2、公民个人有高于集体多数人的权利。当公民个人权利与集体多数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政府必须对两者之间的权利进行权衡,作出正确地选择和处理。德沃金认为,政府就此应该保护比较重要的权利而牺牲比较次要的权利,即个人权利可以优先于多数人的权利。政府不能因为维护社会的普遍利益、多数人的权利而剥夺公民反对政府做法的个人权利的正当理由。“如果政府能够求助于一个民主的多数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使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无效,那么,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的存在就岌岌可危了”。

  
  3、公民个人有优先社会权利利益的权利。社会有无权利涉及到传统法学理论中关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执,实际为我们今天所探讨的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问题。具体表现为两者权利何者优先。德沃金不承认社会拥有权利,公民的个人权利是针对政府而言的,不是针对社会。因为需要权利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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