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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之根的法理分析

  
  3、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

  
  在谈及权利理论对中国的适切性问题上,德沃金批驳了“个人应该享有比社会更高的道德优先权”这一价值观与中国文化是不相融的,中国是个奉行社会权利为本位的国家,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基本作用在于防止个人免遭社会的侵犯。德沃金认为这一观点存在重要缺陷,首先,个人权利是针对政府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社会。社会中的政府与社会是不相同的,政府是一个集体社会的代理人,而不是社会本身;其次,误解了权利的概念和作用。社会不需要权利。权利的存在旨在防止集体利益过于优先个人利益;最后,混淆了法律保护与道德价值的不同作用。权利理论强调保护个人权利,因为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非社会。所以,德沃金认为,社会没有权利,权利是针对与个人相对应的政府而言的。强调个人权利至上,反对以“社会权利”的名义来侵犯个人权利。

  
  (二)权利的内容

  
  对权利进行分类,试图说明公民个人拥有哪类权利。但德沃金的理论旨趣并不为公民个人的道德权利的观点进行辩护,相反,其讨论的是权利的具体含义和公民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对于政府而言,如果要认真对待和尊重公民的道德权利,政府必须接受两个重要观念,一是人类尊严的观念,这个观念要求政府承认一个人是人类社会完整的成员;二是关于公民政治上平等的观念,它要求政府给予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弱者平等的关心与尊重。这就是德沃金对道德权利所追求的具体含义。在此基础上,德沃金坚定地认为,在美国,社会政治据以成立的合理性就在于国家或政府能平等地关心和尊重其治域下的公民,即公民有获得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就是权利之根,“是政治道德上的设准或公理,所有的其它的权利都是从这里推导出来的”。这种抽象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每个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同其他人所享有的或被给予的一样,同样分享利益和机会;第二是每个人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分享利益和机会的平等,而是在有关利益和机会应当如何分配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是平等权利概念的根本要素。所以,当一个社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实际意味着否定人成为人的社会主体,不视为其为人;或者给予的关心少于对其他人的关心,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德沃金总结说:“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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