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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之根的法理分析

  
  1、背景权利与制度化的权利

  
  德沃金认为,最重要的是两种形式的政治权利的区分:即背景权利与制度化权利。“背景权利是指那些以抽象形式论证社会所作出的决定的权利;制度化权利是指论证某个特殊的或特定的制度所作的决定的权利”,这样,“法律权利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别的政治权利,即对于法院在执行其审判职能时所作出的判决来说,是一项制度化的权利”。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只承认个人制度化的权利,不承认个人背景权利。而德沃金主张人们不仅具有法律权利这样的“制度化的权利”,而且具有“背景权利”,德沃金声称:“在美国,公民被认为享有某些反对他们政府的基本权利,某些被美国宪法规定为法律权利的道德权利”。在德沃金看来,背景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性权利,是公民“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它先于明确的立法所创设的权利。所以,德沃金认为道德权利是强的意义上的权利。

  
  2、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

  
  在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中,德沃金是借助原则与政策之间的区别进行说明。德沃金认为:“原则的论据意在确定个人权利;政策的论据意在确定集体目标。原则是描述权利的陈述;政策是描述目标的陈述”。那么权利与目标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德沃金通过“麦克洛克林夫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案中进行了说明,一审法院以原告无诉讼权利驳回其请求(理由是无先例可循),上诉法院维持一审结果,但对判决理由进行改判(即从政策方面考量,社群会因为允许那些情况的损害赔偿而变得更糟,如引起汽车社会保险费率调高)。这样,德沃金说明了原则仅指向个人权利,而政策指向集体利益和目标。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德沃金主张限制政策在判案的具体适用,即“民事案件的司法判决,显然是而且也应该是因原则而不是因政策而产生的”。在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份量衡量中,德沃金主张个人权利高于集体利益。他认为“我们对集体的关注应该起源于个人主义,而不是以牺牲个人主义为代价……正确的集体主义理论来自我们对自己的正确了解”,所以,个人权利从逻辑上讲是优于集体目标的,因为它“既是集体目标的一般权威的渊源,也是证明更为具体的权利对这一权威进行特别限制的渊源”。德沃金甚至进一步强调,“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压倒社会利益或对付集体目标的“王牌”,这种权利即使以维护社会普遍利益为由也不能予以否认和剥夺。因此,“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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