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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之根的法理分析

  
  二、原因分析与立场选择

  
  问题的形成有助于我们分析问题,并得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农民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不认真对待农民的权利,即没有进行平等地尊重和关怀农民的权利。这就是农民权利问题的关键因素,也是农民的权利之根。因此,在提倡以人为本的国度内,“在法律上,表现为以权利为本;而在政治伦理上,则表现为以人权为本”。从权利根源来看,农民问题的形成并非为农民权利的缺失,亦非农民权利意识的淡薄,而在于政府对农民权利所持的态度。所以,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权利是针对政府而言的,它要求政府对待其治理下的公民一视同仁,“权利理论只要求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得到同等的关心和对待,所有人都必须成为政治社会的真正平等的成员”。这就是政府应该对待农民权利所持的立场和态度,也是政府合法性的根据所在。“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所以,农民的权利问题就与政府所持的态度紧密关联起来。那么,针对农民权利问题,我们的政府应该持有什么态度,其立场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落实和回答实际为对农民问题解决的一项策略的回答,这是问题之根。据此,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作为我们分析农民权利问题的法理依据。所以,下步的说明就是对德沃金的权利理论的考查和分析,以此让政府获悉和明白自己所担当的角色以及应该如何作为。

  
  三、德沃金权利理论的考量

  
  怀疑者会反诘地追问,农民权利问题何缘于德沃金?这主要归功于德沃金能够把重大理论的观点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联系起来,从总体上说,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体现了一种适当的方法,“即在英美政治文化的信念和价值观念之下,对我们诸多的政治、法律和社会问题采取何种最合适的对策”。同样,“在英美文化背景中,为了解决类似的挑战而提出的权利理论,可否为中国面临的类似挑战提供借鉴呢?”答案是肯定的。

  
  德沃金的权利理论散见于其所著的《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以及《法律帝国》等章节之中,因此,笔者只能简单梳理权利理论中与我国农民权利问题相关的内容,以展示其权利理论对农民问题的解决所带来的实际意义。

  
  (一)、权利的类型

  
  基于权利的内容以及适用对象等多个角度,德沃金区别了几种不同的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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