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员工(陕西)休假法规汇编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产
假
正常产假
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
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
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
>》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未婚先孕或违反计划生育的
(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职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