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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陕西)休假法规汇编

  
  
  
  
  
  
  
  
  

  

  

  

  

  

  

  
 

  

  

  

  

  

  

  

  

  
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未婚先孕或违反计划生育的(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职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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