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律师为何不能辩无罪?
谭敏涛
【全文】
作者按语:针对近期媒体和学界议论的“被告人承认有罪,律师能否辩无罪”的争论,我亦在此略谈如下看法,不当之处恳请指正,不妥之处有劳批评,不法之处麻烦指出。
第一、律师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坚持独立辩护,以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无关乎法治国家与否,有学者称:“被告人和律师南辕北辙的情况,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想象的”,但这样的前提是:这个国家是法治国家,而中国现在是法治国家吗?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但多数人都明知。再,独立辩护的前提被告人愿意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而不是律师自顾自辩护。除非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有罪,而律师认为被告人无罪有害于被告人权益,这时被告人可以选择解除委托关系,那么律师退出辩护自不待言,但是,此时因为被告人囿于诸多原因被迫承认有罪,其中缘由不便道明,但律师心知肚明,此时,被告人依然坚持让律师为其辩护,而且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那么,这样的庭审即可继续。
第二、放在李庄案中,李庄二审认罪,但太突然,谁也无法料到,也难以猜到,在举国关注的案件中,出现这一幕,诸多人,包括辩护律师、学者和法律人士多认为认罪有诈,可能是被和谐的结果,那么此时,辩护律师再跟着李庄做有罪辩护,那岂不是颠覆了之前那些认为李庄无罪的客观证据吗?所以,诚如我所言,认罪是假,被和谐是真,所以,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正是此案的亮点之处,要不,律师在李庄案中的辩护定会成为失败的一笔,而且难以挽回。
第三、被告人之前坚称自己无罪,但在审判阶段忽然转向承认有罪,这在中国的司法境遇中难免不让人心生疑虑,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被告人忽然承认有罪?除过真正的被告人迫于证据压力承认有罪外,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现象就是我国刑讯逼供的手段不断翻新,对被告人人身权益的恶劣侵犯,以至于诸多人在那种环境下只剩下求生的欲望,还谈何有罪和无罪之分,“只要活命,有罪也罢”成了一些被告人的不得已之选。那么,只要被告人承认有罪,最后可能判个缓刑,这与判处实刑的结果相比,显然有利于被告人自身权益。当然,这样的有益于被告人自身权益却是以剥夺被告人本身享有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因为相比于刑讯逼供,判处缓刑的代价要小得多。但如果此时,当被告人不得已而认罪,律师顺从辩有罪,那岂不是放纵了刑讯逼供,而且纵容了屈打成招。于一些已经被折磨得难以忍受的被告人而言,他们放弃了本身的无罪判决,却换来了暂时告别刑讯逼供的刑罚,而这,律师的作用何在?律师的职责又该如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