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关门抓小偷”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列属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呢?答案很明显,根据对“司机关门抓小偷”行为的词义解释,该行为根本就不可能被包含进去。那将该司机的行为定义为非法拘禁罪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呢?我认为,虽不合情,但合法合理。
法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安全,平等,自由,正义,效率。法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冲突,解决此种冲突一般情况下包含下述三个基本原则。
一,价值排序原则法律价值存在等级结构或层级结构,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需要选择时,应当首先选择位阶高的价值,进行最高性的选择。正如拉仑茨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优越性”。法律价值的选择要有合目的性,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和需要积极进行价值选择。一般认为,人的生命或尊严有较高的位阶,因而自由是最高的法律价值,正义、平等价值也高于秩序、安全、效率价值。此案件中,不管说司机维护的是秩序价值,还是赞同司机维护了正义,但因此要侵损的是众多乘客的自由,无论如何都是得不偿失的。更为可怕的是,如果认同了此种行为的合法性,公民的自由的保障度将会大打折扣。
二,比例原则此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需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经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为达到某种利益而使用最轻微的伤害手段或进行最微小的限制,在这之中进行最大化的选择。任何法律价值的选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其需要考虑代价承担问题。该司机忽视了多数乘客的合法利益,忽视了一个更高的价值:自由。
三,个案平衡原则发生法律价值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的特定情况。法律主体的具体需要和利益,要兼顾各种要求,处理各种关系,要进行慎重的选择,以取得个案的平衡,即进行全面性的选择。
宪法第
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司机的行为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结论
很多人认为,“对司机行为的定性,同样面临着一个选择,即是社会正义重要,还是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重要。面临这种情况时,在二者之中,大家都要作出一个选择,哪个是第一位的。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人们合法的财产利益也应受到保护。但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则要看哪种价值更值得追求。不能因大多数人的利益忽略或牺牲了少数人的利益。况且,经济利益还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而当正义缺位,则将很难补救。否则,即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了,但是人们的精神财富严重缺乏时,这个社会就会出问题了。因此,司机的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从社会角度而言,都应予以鼓励和提倡”。同时也有很多人认为,“现在见义勇为、敢负责任的司机越来越少了,对于公交失窃案,就应该通过瓮中捉鳖的强硬做法,让小偷闻风丧胆,不敢再下手”。这也正是我所认为的合情之处。但是,对于上述说法,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和层次,我实在不敢苟同。为了找一个不一定找的到的贼,就可以擅自拘束一车人达两个小时之久。那么试问超市为了找一个贼,是否也可以对所有其他消费者软禁三个小时!酒店、餐厅、饭店等等,都可以去这么做。司机的做法并不是在维护一种正义。正义是人们为了战胜当前邪恶,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的道德行为。如果一种貌似合情的行为开启了一种可以对人们的自由任意蹂躏的行为模式之先河,而且人们还要对之大加赞叹的话,对之予以鼓励和提倡的话,那么我们实在是太危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