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关门抓小偷”这种行为能否成为非法拘禁罪的阻却事由?将该司机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是否合法合情合理?下面我将就此谈一下我的看法。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
刑法第
238条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1客观构成要件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1)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但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且被害人需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
(2)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没有限制,一般可以概括为两类:1)直接拘束他人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的四肢.2)间接拘束他人身体,如将他人拘禁在一定的场所,使其不能或难以自由离开。比如说此案中司机的行为,将众多乘客关在公交车上,使其不能自由出入。
(3)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
2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该司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还需要分析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即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非法拘禁罪中通常存在的违法阻却事由
(1)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阻却违法性。
(3)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成立犯罪。
(4)为了防止凶暴的醉汉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不得已拘束其身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被害人基于真实的自由意志,嘱托或同意将自己置于特定场所的,阻却拘禁行为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