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益松,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经验而设立的,未能采用发始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所沿袭的“消灭时效”概念,从词语的搭配逻辑,概念所涵摄的范围等诸方面,似乎皆应采“消灭时效”概念。参见:张耀波:“诉讼时效质疑”,《法学》9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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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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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宗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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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53
同上,115-116
参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德国1994年《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我国新修改的《
商标法》第
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