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划定各类行政(利益)主体的公共行政范围并理顺关系。社会回应型改革承认公共行政可以由多个主体承担,各个行政(利益)主体有自己的公共行政范围,有明确的事权、财权、规划权和改革权等。在发展过程中,行政(利益)主体间会有合作与竞争,也会有指导和监控,因而要更重视各行政(利益)主体的利益,构建行政(利益)主体间的合理关系。比如,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既需要完善地方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促进区域和谐发展;也要加强中央的监控,确保政令畅通。
三是根据府级关系和地区差别定位政府职能。由于管理层级和幅度的差别,各级政府在职能定位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以市场监管职能为例,中央和省级政府部门侧重于制定法律、发布政策等工作方向的指导,而县乡等基层政府部门则侧重于许可、检查、处罚等具体执法领域。此外,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同,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能及履行职能的能力也会有所差别;比如,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难以象东部地方政府那样,“豁达地履行起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4] 因此,需要对各级各地政府的职能进一步细分,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界限。
四是健全各类行政(利益)主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类行政(利益)主体的公共行政范围不同,面对的行政事务和环境有很大差异,内部管理制度也会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但又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特征需要落实和完善;如体现民主参与的信息公开制度、体现程序正当的公众听证制度、体现管理高效的限期办理制度,以及体现行政权力运行规律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和协调制度。近些年来,电子政务、网民监督、绩效评估等新模式逐渐运用于政府工作,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为下一步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思路。
五是建立与社会回应型行政体制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平台。改革推进过程中,行政(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力)义务和责任、内部机构和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和外部关系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这既包括《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社会团体法》等实体法律制度,也包括《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程序法律制度。当前的重点任务是健全各级政府机构组织法,将“三定规定”纳入法律或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