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代背景方面,经济调适型改革主要对应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对“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政府体制进行革命成为迫切任务。而社会回应型改革对应的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引起的整个社会变革。在这种变革中,多元利益格局逐渐形成,地方利益、行业利益、个人利益凸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意识增强,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热情也在提升。社会回应型改革就是要满足时代的需求,对多元行政利益和人民政治诉求予以认可、界定和保障,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行政秩序。
从基本内容上看,经济调适型改革把注意力集中在经济建设领域,职能转变、机构设置、中央向地方放权等都围绕经济建设进行。社会回应型改革则反映整个经济社会转型对行政体制的客观要求,即行政体制不仅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在利益表达、权力调整、纠纷解决等方面也要进行变革。
在文化基础方面,经济调适型改革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高度集中的一元化治理思想和以命令服从为核心的行政文化占据了主导地位。社会回应型改革则更多地反映多元化社会结构下现代法治文化和工具理性的要求,强调民主、效率、理性精神。
从实现路径来看,经济调适型改革主要在政府内部进行,政府通过下放权力、发布命令、落实政策等方式进行改革,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而社会回应型改革则重视外部行政(利益)主体的参与,并且将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实体法律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从法律上逐步确认各类行政(利益)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用制度来保障各类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社会回应型改革的主要内容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既要考虑到改革的彻底性,又要照顾到转型期的社会现实;社会回应型改革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是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确认多元行政(利益)主体的地位。除了国家作为最高的行政(利益)主体外,至少还有三类行政(利益)主体需要法律的认可,包括地方主体,即以地域、人口为基础的地方公共组织体;公务主体,即以公务、设施为核心的公务组织体;社会主体,即以社会自治为宗旨的行业团体、职业协会等。[3] 确认行政(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可以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减轻中央的压力和间接管理的高昂成本,使中央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宏观决策、区域协调、监督控制等方面。当然,多元行政(利益)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是长远目标,需要逐步推行,而且改革以不超出社会的承受能力为前提;因为国家利益是最高的公共利益,任何改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