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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调适到社会回应

  

  第三,法律制度建设相对落后。从法治视角来看,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大规模行政法律制度建构的过程。如果说计划经济下的行政体制以权力为中心,可以依附于人治;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体制更强调各利益主体的权利,更多地依赖于法治,各类主体的利益配置、诉求表达、权利救济等都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在以往改革中,法律的作用并不突出,尽管《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也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大量实体法律制度并没有随着行政体制改革而发展。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至今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并且得不到落实;仅用“三定方案”来调整政府职能和编制,容易导致机构改革随意性大而理性不足。


  

  第四,改革程序上缺乏社会公众的民主参与。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在拟订过程中,都仅限于“绝密”范围内讨论,把改革完全当作政府内部的事情。尽管改革方案也吸纳了少数学者的意见,但外部开放性不够。也许公开讨论会触及行政机关以及官员的利益,甚至对行政秩序的稳定带来一定影响;但改革毕竟涉及全民利益和国家发展,缺乏公众的参与,改革方案的正当性和科学性也存在瑕疵。


  

  第五,改革导向上忽视了行政管理自身规律。行政体制改革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协调,也要尊重行政管理自身的规律,而以往几次改革对行政管理规律的把握还比较欠缺。比如,五级政府管理层次过多,严重消耗财政资源;部门设置分工过细,导致职能交叉和效率低下;政府决策权高度集中,不重视调查研究,对决策结果的社会接受程度考虑不足。


  

  (三)原因分析首先是发展规律制约。行政体制改革最初缘于经济体制改革对行政体制的要求,因而以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动力也是必然选择。改革没有现成经验可循,一切都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济体制改革从1978年开始,但直到1992年才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认识同样也有一个过程。也正是由于发展程度和时代背景的限制,以往改革对现代科技和国外制度把握不足,使得改革视角存在一定局限。


  

  其次是传统文化惯性。几千年的集权体制和儒家文化,造就了人们的秩序思维和人治理念,人们熟悉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和宝塔式的管理结构,习惯于以权力为中心的命令服从规则体系。虽然社会利益分化和重组在不断冲击传统,需要建立以利益调整为导向的多元治理模式和博弈思维,但突破传统意味着对自己的革命,这无疑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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