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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

  
  2.构成要件

  
  依现代各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下列两个:

  
  (1)须为遗失物。遗失物的概念,各国民法大多没有明文规定,依学者见解,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包括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但不包括所有人抛弃或因他人的侵害(如偷盗、诈骗等)而丢失的财产。[30]

  
  (2)须有拾得行为。所谓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遗失物,因此虽然发现但不占有尚不构成拾得。例如,甲乙二人在一起散步,甲先发现地上一个钱包,然后告知乙,由于乙走在前面,弯腰捡起钱包并快速放在自己的手提纸袋。此种情形应认定乙是拾得人而非甲,因为乙实际发现并占有了遗失物。[31]

  
  3.法律效果

  
  根据各国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不能当然取得所有权,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才能确定所有权归属。根据各国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理,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包括拾得人的义务和拾得人的权利:

  
  (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的义务主要有四个:①通知或者公示义务,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失主,拾得人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及时通知遗失物的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梳的人认领遗失物。物权法草案第114条也规定:“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②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遗失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权法草案第1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③报告及交付义务,不知所有人、遗失人或有权受领人或所有人、遗失人、有权受领人不明时,拾得人应当将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并将该遗失物交由相应机关保存;④返还义务,拾得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有遗失人认领的,则拾得人负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草案都规定了返还义务,但对返还期限没有规定,关于此,各国法律规定长短不一。[32]笔者认为,为了明确返还期限,我国物权法和民法典也必须完善返还期限之规定。当然,如果拒不返还,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

  
  (2)拾得人的权利。一般说来,拾得人的权利包括三个:①费用偿还请求权,即拾得人因遗失物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遗失物受领人偿还。物权法草案第117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②报酬支付请求权,即拾得人请求遗失物受领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持肯定态度,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但物权法草案作出了规定,但仅限于悬赏之情形,笔者认为不应该只限于此种情形,应概括地规定拾得人有报酬支付请求权;③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权,大多数国家都持肯定立场,但依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无人认领时遗失物要归国家所有。

  
  (五)发现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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