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
工伤保险争议和农民工保险争议在一些制造型企业中频繁发生。企业在日常劳动人事管理过程中要特别引起注意:
1、企业特别应当注意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不必要的工伤待遇责任;对于第三人侵权案件,企业应积极协助工伤员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而适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对于“私了”协议要有正确的认识,仍需和法定责任大体一致,否则员工仍可主张相应差额。
2、对于农民工的社保问题,要积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依法缴纳。未缴纳的部分,在员工主张权利时,则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照额赔付。
八、关于实体方面的其他问题
37、用人单位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
劳动合同法》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要点解读
《纪要》同时对其他的一些争议问题的处理口径予以了明确。具体有:其一,规章制度具备合法要件和告知要件后,即可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不再强调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其二,企业在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以后,不再要求员工履行而员工已经实际履行的,基于公平原则,员工可以就已经履行的期间主张经济补偿金;其三,已经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约定不明的,可以由双方再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法院在最后一个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20%—60%范围内酌定支付补偿费;其四,除另有约定外,员工在公司筹备阶段提供劳动的期间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其五,明确了单位过错下的档案迟延移转和丢失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的处理办法,前者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等规定处理,后者一般不超过6万元。
企业应对
《纪要》对劳动争议的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理口径进行了明确。作为企业而言,日常劳动人事管理过程中,宜对以下事项进一步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