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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部分现实问题的地方性口径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要点解读

  
  关于对《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理解问题,也是实务界争议的焦点。《纪要》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主要要点如下:其一,经济补偿金年限分段,但基数不分段。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赔偿金基数不及于双倍工资。其二,劳动仲裁和劳动行政权责分开,对于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违法事项,不适用50%-100%的赔偿金。但按原劳动部规定,应当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可予支持。其三,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当月应得工资处理。其四,单位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以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可予支持。其五,对于“私了”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协议,劳动者在时效内主张差额的,予以支持;如果事先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此后又再行主张的,不予支持。其六,就社保缴纳,新法施行后仍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据此可以解除,单位支付新法施行以后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保的,劳动者据此要求解除,不予支持。其七,对于以办理北京户口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违反诚信原则的除外。

  
  企业应对

  
  《纪要》基于实质公平原则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进行细化,并充分考虑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作为企业而言,需要在实务操作中特别注意:

  
  1、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正确的了解。在离职环节,经济补偿金是重要的争议焦点,企业应按照《纪要》的精神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计算年限和计算基数有妥适的把握,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同时也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另外,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私了”协议,企业应掌握《纪要》的规定,研判相关协议的效力。在确定协议具体条款时,可以适时加上“本人已充分知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公司支付×××元的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消灭所有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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