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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部分现实问题的地方性口径

北京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部分现实问题的地方性口径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要点解读与企业应对

王桦宇


【全文】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要点解读

  
  《纪要》区分了劳动仲裁处理和劳动行政处理的差异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就社保争议而言,基于程序法上的权益侵害如社保补缴等事项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而基于实体法上的权益侵害如不能享受待遇等事项则可由劳动仲裁处理。与此同时,《纪要》明确了档案丢失造成劳动者实体权益受损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而因住房公积金缴纳、退休手续办理等程序性争议的,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

  
  企业应对

  
  企业在此间需要了解并掌握的是劳动人事管理中相关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争议以外,还包括社保、公积金、退休事项等争议,企业应相应区分进行处理。对于劳动合同争议以外的涉及社保、公积金、退休等事项侵害员工实体权益的案件,员工可以通过仲裁处理;而对部分程序性事项争议,则经由劳动行政进行处理。劳动仲裁处理和劳动行政处理的差异性在于:前者为准司法机构,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所处理案件通常有时效限制,后者为行政机关,不服则需提起行政诉讼;所处理案件原则上不受时效约束。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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