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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责任

  
  经济暴力:对配偶实行经济控制,主要表现在剥夺对方的经济处分权利,将一方的收入强行控制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围之下,使一方陷入经济困境。 经济暴力一般与言行暴力相伴相生,被压制的一方一旦反抗,言行暴力随之发生。

  
  冷暴力:是以上三种突出暴力行为的一个例外,属于其他类型的暴力。比如不做家务,各过各的,彼此漠不关心、不理不睬,生活实施AA制,没有一丝家庭温暖可言,早已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离婚只是时间早晚的事了。

  
  四、婚姻侵权的立法欠缺

  
  修改过的《婚姻法》确立了对离婚诉讼无过错方当事人给予暴力损害赔偿金的制度,但对婚内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相应的规定,很是遗憾。笔者认为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有的家庭暴力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害和精神创伤,甚至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达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法律不能以是否离婚为前提,完全可以用减少夫妻共同财产,增加个人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款,应该是对《婚姻法》婚内侵权的一个有益补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之列做了一次具有突破性的有益尝试。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婚内侵权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因此立法部门应多出台一些关于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权益的司法解释,以打击婚内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的事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事由,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如此一来,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有请求离婚或提起自诉两种,显然难以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要求,很有不要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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