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利是夫妻间众多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核心与基础,区别于同其他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了配偶的身份利益,由配偶专属支配而且互负不得侵犯的义务。对配偶权的侵害主要的如侵害夫妻同居权(约定分居或与他人同居),性行为失当(拒绝性义务、性虐待、性遗弃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卖淫嫖娼、婚外恋情、通奸、重婚等),侵害生育权(拒绝生育、私自流产、堕胎或终止妊娠),不尽无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等。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之间按照《
婚姻法》的规定,拥有对自己私有财产权和共有财产依法处分和合理支配的权利。因婚姻财产存在私有和共有的属性,分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和侵害配偶个人财产两种情形。
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分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能超越代理权或滥用处分权对外设立大型债务、出售房屋、对外投资经营等严重侵害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另外,一方动用共同财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赌博、酗酒、吸毒等),故意毁损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诉讼期间隐匿、转移、毁损、转让夫妻共有财产等。
配偶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受赠的、继承的财产,婚后约定属个人的财产,归个人专有使用的如手机、首饰、衣物、书画等。无论何种形态的个人财产,本人都有绝对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方不能限制或干涉。
三、婚内侵权的特征
婚内侵权的特征就是家庭暴力成分突出,常见的家庭暴力行为指殴打、捆绑、残害、冻饿、强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带给配偶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严重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发生的构成虐待罪。在特征上将暴力区分为性暴力、言行暴力、经济暴力和冷暴力等几种类型。
性暴力:比如丈夫患病期间不堪担负性行为的,妻子经期或体弱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一方患有传播性性性未治愈的,有实施变态性虐待倾向的,在以上列举的情形下,违背配偶意志强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都属于性暴力行为。婚内强奸是性暴力的最严重程度,达到了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只不过因为婚姻关系存在的客观原因,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言行暴力主要包括言行两方面,行为暴力表现在通过推搡、肢体冲撞、拳打、脚踢、使用凶器刺伤身体、脏器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语言暴力指使用伤害他人自尊的语言进行辱骂、恐吓、威胁、诽谤,以给受害人精神造成痛苦为主要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