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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责任

婚内侵权责任


王建胜


【全文】
  
  《婚姻法》修订之后,婚内侵权法律概念日渐为人所重视,在实务方面存在相关制度不甚明确,需要对婚内侵权的法律构成作进一步的统一认识。

  
  本文从婚内侵权的定义、类型、特征、立法的不足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何为婚内侵权

  
  婚内侵权几乎涉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称的全部民事权益的侵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八项中的某些项,精神损害赔偿要适用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内侵权的侵权构成与普通侵权不无二致,但也有其特殊之处,是指缔结婚姻关系之后的婚姻持续期间,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即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和财产等权利,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二、婚内侵权的类型

  
  侵害配偶人身权方面侵害行为主要可包括一般人身权利和配偶权利两种。

  
  侵害夫妻间的一般人身权利,没有特殊主体的限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一致。这些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权等。比如因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对方身体上的伤害,因侮辱、诽谤或恶意辱骂、限制人身自由、跟踪偷窥对方隐私等造成的精神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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