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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麓公司缠讼的秘密所在?

湘麓公司缠讼的秘密所在?


司马当


【全文】
  
  我在《中国式审判》一文中曾提到,湘麓公司代理人在二审法院主审法官主持调解过程中,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如果我们真的欠皖源公司的钱,哪有这样公开赖帐吗?”

  
  说实话,当写到湘麓公司代理人说这句话时,我心里也犯嘀咕,这皖源公司明明是通过银行把钱汇到你湘麓公司帐上了,你们也不否认收到了这钱,却又说是“合作款”。而对是谁与谁合作?合作的结果是亏是盈?风险如何承担等问题又说不出个子丑寅卯,他们这样赖帐又有何好处呢?难道他们“上面”有人就可以把几百万元的货款吃了不成?

  
  直到前几天,一审法院依据二审法院的要求到湘麓公司所在地续冻时,才似乎找到了谜底儿。

  
  湘麓公司的帐户存款被一审法院冻结后,他们并没急于就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辩,而是一门子心思让法院解冻。为此,他们甚至在有了两位代理人之后,又在一审法院所在地找了一个代理人,帮助他们做“解冻”工作。那位代理人曾找到皖源公司的代理人,希望皖源公司的代理人同意解冻,至于湘麓公司在实体诉讼中能否胜诉,她并不考虑。但皖源公司的代理人没给她这个“面子”。后来,湘麓公司又提出他们在另一银行帐户上存了三百多万元,让一审法院去冻结此款,然后解除对其基本帐户存款的冻结。理由是基本账户被冻结会影响其业务开展。皖源公司认为,自己申请冻结湘麓公司银行存款是有限额的,其帐户上超出诉讼标的以外的存款并不影响其使用,完全没有必要从安徽跑到湖南去重新冻结一次。但一审法院认为湘麓公司此行为应视为提供了现金担保,故去长沙在冻结了湘麓公司提供的另一银行帐户上的存款,解除了对其基本帐户存款的冻结。

  
  而在前不久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湘麓公司代理人再次向法庭提出解除财产保全问题,并提出了财产保全加上续冻最多不能超过九个月的观点。对此,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没有理睬。

  
  前几天,当一审法院去长沙续冻时,相关银行负责办理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却做出了许多让人难以理解的事。她首先说:法院来晚了,此款已经没有了,她只能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回执上将冻结款项填写为零。负责执行的法官拿出上次续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单给她看,说上次续冻是5月14日,在续冻日期上填写为:自5月19日至8月19日,而今天才8月12日,没过期的。无奈,那位工作人员又说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的印章“有些陈旧”。当法官拿出介绍信之后,她又说,你的介绍信有效期为五天,续冻期限要从19日才开始,而今天才12日,所以你的介绍信没有用。执行续冻的法官只好把介绍信的有效期改为15天。然后那位工作人员又说这笔款被岳麓区法院冻结了,冻结标的为500万元。执行法官告诉她:因为我们冻结在前,按照法律规定,岳麓区法院只能是轮候查封,也就是说只有在我们执行完毕,有剩余的款,岳麓区法院才能冻结。那位银行工作人员又打电话“请示”了一番之后,才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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