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只能分为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通说上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导致理论上和实务中对责任认定和区分问题纠缠不清的重要原因。比如说违约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而合同中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又有明确而具体的约定,这种责任既可以认为是侵权责任,也可以认为是违约责任;如果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有约定,但约定不完全,导致责任无法确定,说是违约责任又无法按约定确定,说是侵权责任,又有责任约定。
从法理上讲,民事责任都是因侵犯民事权利而生的侵权责任。这种被侵害的权利既包括人格、财产所有权等绝对权利,也包括作为相对权利的法定合同权利和约定合同权利。比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约定,货到后3天付货款,就是为出卖方约定的一项合同权利:出卖方享有货到后3天内获得货款的权利。如果买受方在收货后3天内没有付款,就侵害了出卖方的约定合同权利,构成侵权。就侵权导致的法律责任而言,如果合同中对违反约定的责任有明确约定,就是一种约定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双方付诸诉讼,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就是一种法定的责任。比如合同中约定,货到三天后没有付款,定金不予返还,这种定金不予返还的责任就是一种约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货到三天后没有付款的责任,就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就是一种法定责任。
我国合同法取法英美法,为合同当事人设立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严格责任的原则。其中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通知、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为合同当事人设立的前后合同义务,质量保证义务等等,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的充分实现以及对合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约定合同权利受到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后得到救济而设立的一种法定合同权利。都不是基于(也不需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用具体的合同条款去约定的权利。侵害合同当事人的这些法定合同权利的行为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侵害方所要承担的责任同样是一种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在诉讼中归结于一种需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法定责任。
二、合同责任包括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包括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害法定合同权利的行为。前者不产生民事责任,后两者产生民事责任。违约行为产生的后果,我们不能简单地界定为违约责任。因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在法律本质上就是侵犯约定合同权利的行为,并且,可能同时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的绝对权利或当事人法定合同权利,从而产生侵权责任。而对上述侵权责任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的,就是约定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完全而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的,就是法定责任。而因为侵害法定合同权利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还可能是一种侵害合同当事人人身、财产等绝对权利的侵权行为。所以其责任只能归结于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法定责任。所以,我们只能将违约行为和侵犯法定合同相对权利行为产生的责任称为合同责任。我国民法上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不科学。违约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即侵害约定合同权利的行为),而侵权是针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而言,违约和侵权并不是一个可以并列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