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中透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温毅斌
【摘要】司法实务界对
合同法122条有一个错误的理解:原告选择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诉讼权利就是原告在起诉时有向法院选择合同纠纷案由或侵权纠纷案由的义务和责任。而学术界对
合同法122条的理解却没有与司法实务很好地结合起来。而且长期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没有进行很好的梳理。为此,笔者从实际案例分析入手,试图全面分析和阐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及其竞合的法律本质及其法律适用。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约定;法定;责任
【全文】
案情:A单位开设了一个游乐园,园内设有各种游乐项目,承包给个人经营。旅游消费者在游乐园入口处购买入园券进入游乐园后,再按照自己的喜好另外向承包者购票参加具体的游乐项目。园内有一个水库,其管理和使用权属于B单位。A与B遂联合在水库上开设了一个水上游艇项目,并发包给C某承包经营,向C收取管理费和承包费。而游乐园没有法人营业执照,A、B属于事业单位,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A单位的经营范围中包括旅游,但没有领取游乐园和水上游艇等游乐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某甲到游乐园游玩,其向游乐园购票处购买入园券进入游乐园后,又购买了游艇券登上了游艇。由于甲坐在甲板上而没有坐在船舱里而落入水中淹死。根据事发后当地派出所的调查,有多人(但其中除一人外都是与甲同船的甲的亲友)证实当时游艇上没有救生员和救生设备。甲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A、B、C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法官询问原告方:选择侵权纠纷还是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原告回答:侵权,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B、C提出其在水库岸边设立了警示牌,警告游客不能坐在甲板上;原告称警示牌是案发后来才设立的。
一审法院认为,既然原告选择了侵权纠纷之诉,本案适用民法通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因为本案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情形,所以,本案应按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而且,被告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提出被告的游艇上没有救生员和救生设施的证据不足,原告主张警示牌是案发后来才设立的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过错;即使A、B、C的快艇没有救生员和救生设备,违反了游艇的国家安全标准,其提供的游艇服务存在瑕疵或缺陷,但这些不是导致甲落水死亡的直接原因,甲落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甲坐在甲板上而不坐入舱中。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是错误的,现分析如下: